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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目名稱: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2、實施主體:上林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3、審批對象:上林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醫學影像診斷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
4、審批依據:2005年9月14日國務院令第449號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八條: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獲得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十一條:醫療機構設置放射診療項目,應當按照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的類別,分別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竣工驗收和設置放射診療項目申請。
5、審批條件:
(1)具有經核準登記的醫學影像科診療科目;
(2)具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的放射診療場所和配套設備設施;
(3)具有質量控制與安全防護專(兼)職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4)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6)放射工作人員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
(7)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應當具有專業的放射影像醫師(憑醫師執業證書確認)。
(8)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有醫用診斷X射線機或CT機等設備。
(9)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場所應當配備工作人員防護用品和受檢者個人防護用品。
6、審批數量:無數量限制。
7、審批費用:不收費。
8、需提交的材料:
(1)新辦放射診療許可證
1)放射診療許可申請表;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復印件;
3)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明文件復印件(限大型醫用設備提交);
4)放射診療工作人員一覽表;
5)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
6)放射診療設備清單;
7)放射防護與質控設備清單;
8)放射工作衛生許可證或輻射安全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9)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復印件;
10)專(兼)職的放射防護管理機構文件;
11)安全管理制度、質量保證方案;
12)放射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13)由取得自治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本年度放射診療設備和輻射工作場所的放射防護性能檢測報告(復印件)。
(2)變更《放射診療許可證》
1)放射診療許可變更申請表;
2)《放射診療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上級主管部門的任職證明及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變更法定代表人提交);
4)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文件以及相關證明文件(變更單位名稱提交);
5)變更放射工作場所、診療設備及新增放射診療項目的,應按新建、改建、擴建放射工作場所以及新辦放射診療許可證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3)《放射診療許可證》校驗
1)放射診療許可證的正、副本原件;
2)放射診療設備、人員清單及變動情況說明;
3)放射防護與質量控制管理與檢測情況說明;
4)按規定的檢測周期對有關放射診療設備性能與輻射工作場所的檢測報告;
5)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專業防護知識培訓、健康體檢和個人劑量監測的證明材料;
6)放射事件發生與處理情況說明。
(4)遺失補辦《放射診療許可證》
1)補辦申請報告;
2)上級主管部門證明;
3)遺失登報證明(正副本一起遺失時提交);
4)正本或副本復印件及原件(正本或副本遺失時提交)。
9、審批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10、審批承諾時限:15個工作日。
表格下載:放射診療許可申請表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