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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上午 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季: 上午 9:00-12:00 下午14:30-17:00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實施特殊工時制度審批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上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審批:
1、在上林縣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企業提出的實施特殊工時制度審批申請。
2、在自治區、南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駐上林縣企業實施特殊工時制度審批申請。
四、行政審批條件
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
(一)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二)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三)實行特殊工時制度應經過企業工會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討論提出意見;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應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涉及勞務派遣人員的,應由勞務派遣組織討論同意并提出意見。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各類企業
六、申請材料
(一)上林縣企業實施特殊工時制度申請表2份(附件2);
(二)說明書(說明申請理由、工作方式和休息休假安排以及企業性質、職工人數、生產經營范圍、生產經營方式等基本情況)2份(附件3);
(三)蓋有單位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非法人駐邕機構需提供法人授權書)2份(驗原件);
(四)企業工會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意見2份(附件4);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的決議;涉及勞務派遣人員的應得到勞務派遣單位的同意并提交其意見;
(五)企業近2個月繳納社會保險費收款收據復印件2份。
七、辦結時限
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8個工作日。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不收費
十、咨詢、投訴電話
(一)咨詢電話:0771-5210275(上林縣人社局窗口)
0771-5222449(上林縣人社局勞動監察股)
(二)投訴電話:0771-5222434(上林縣人社局)
0771-5229611(上林縣政務中心)
表格下載:實施特殊工時制度審批流程圖及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