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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碼:24011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審批
(二)性質:非行政許可審批
二、設定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第四條:本通知的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備案減免稅管理,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收優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第四條規定: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備案減免稅管理,納稅人應向縣(區)級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四、審批條件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第二條規定: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第二條規定: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
六、申請材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 民政部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4年第34號 )第二條第(三)項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公告〔2012〕4號)第十條規定,應準備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二)企業財務會計報表;
(三)申請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或第四季度納稅申報表;
(四)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五)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及其附表;
(六)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憑證復印件;
(七)簽訂的勞動合同;
(八)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明。
七、辦結時限
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免費
十、咨詢、投訴電話
咨詢電話:0771-5222581
投訴電話:0771-5228223
附件:1. 減免稅申請審批表范本
2. 行政審批流程圖
表格下載:附件1和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