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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上午 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季: 上午 9:00-12:00 下午14:30-17:00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實施主體是縣(區)級國稅局。
四、行政審批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納稅人。
六、申請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辦理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申請變更)納稅定額表》一式三份。
七、辦結時限
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15個工作日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免費
十、咨詢、投訴電話
咨詢電話:0771-5222581
投訴電話:0771-5228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