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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上午 9:00-12:00 下午15: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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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增值稅即征即退審批
(二)性質:非行政許可審批
二、設定依據
《財政部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1994〕財預字第55號)第一條第三款:退稅的審批管理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委托征收機關(稅務和海關)和國庫密切配合,共同負責。嚴防少征稅多退稅現象的發生。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一)實施主體:縣(區)級國家稅務局
(二)設定依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第八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第十一條和《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權限加強審批管理的通知》(桂國稅發〔2012〕112號)第一條的規定,增值稅退(免)稅事宜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增值稅減免稅審批事項全部交由縣(區)級國稅局審批、辦理。
四、行政審批條件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第八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第九條第(五)項的規定,辦理增值稅即征即退審批的,應按規定辦理了增值稅即征即退資格備案。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一)實施對象: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并按規定辦理了增值稅即征即退資格備案的納稅人
(二)設定依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第七條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第九條第(五)項的規定,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申請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并按規定辦理了增值稅即征即退資格備案的納稅人。
六、申請材料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增值稅消費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的公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增值稅即征即退審批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退稅申請審批表;
(二)稅款入庫憑證復印件;
(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七、辦結時限
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免費
十、咨詢、投訴電話
咨詢電話:0771-5222581
投訴電話:0771-5228223
表格下載:即征即退審批工作流程及申請表(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