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
2019年第7號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在
廣西制糖行業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核定扣除標準定期調整管理辦法的公告
為完善廣西制糖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經商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糖業發展辦公室等部門同意,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決定在廣西制糖行業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標準定期調整,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鑒于制糖行業農產品原料受自然環境等客觀因素影響較大,農產品耗用量波動較大,自2018/2019年榨季起,在制糖行業實行本榨季內按照預定核定扣除標準計算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榨季結束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布的本榨季制糖行業的實際農產品核定扣除標準計算調整同期榨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預定核定扣除標準為機制糖(每噸)甘蔗單耗數量8.22噸,榨季制糖業實際農產品核定扣除標準在每年8月31日前由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發布。
二、榨季制糖業實際農產品核定扣除標準,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糖業發展辦公室根據當期榨季全區制糖企業的平均農產品實際耗用計算得出,并于每年6月15日前函告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據此發布榨季制糖業實際農產品核定扣除標準。
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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